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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0章 关键点(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犯罪的一个明显区别。不能只看犯罪数额。”杜庸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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